【摘要】大学学术民主管理系统是随着大学的发展而逐渐健全和完善的。斯坦福大学的学术民主管理系统是大学学术政策的咨询和决策机构,由各级各类委员会构成,其层次清晰、职责明确,运作程序规范、教师权力有保障,对斯坦福大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大学应提高对学术民主管理的认识,扩大参与民主管理的教师范围,明确职责范围,完善组织章程。
【关键词】斯坦福大学;学术管理;学术民主管理
一、斯坦福大学的学术民主管理系统的构成及其职责
斯坦福大学的学术民主管理系统是大学学术政策的咨询和决策机构,由具有一定身份的教师、部分学术官员和学十代表组成的各级各类委员会构成。主要的委员会有: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评议会,学术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以及各系的教授会等。
1.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人数最多的委员会,2003年共有成员1396人,由终身教职序列的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非终身教职序列的从事研究、应用研究、临床、表演、教学的教授、副教授和从事研究的助理教授,指定的政策中心和研究所的高级研究人员,特定的学术官员(校长、教务长、学术秘书、学院院长等)组成,校长是学术委员会主席。退休的成员,仍可以列席会议,但没有表决权。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是审议校长报告、学术委员会评议会的决策和报告,讨论并决定有关学术政策,向完成学业的学生授予学位等。特别会议可以由校长召集或者因为学术委员会的某项特别工作而召开。
2.学术委员会顾问委员会(The Advisory Boardof the Academic Council)
学术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从其成员中选出七位正教授组成,校长、副校长、教务长、学院院长,以及学术委员会中的学术官员,不能成为顾问委员会成员,而且顾问委员会成员不得同时在学术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任职。顾问委员会实行循环任期制,每年均有成员轮换,三年全部轮换。顾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处理教师聘用、晋升和解聘的事务,提出创建或撤销系的建议,提出院长和系主任人选,参与处理教师申诉等。顾问委员会会议由顾问委员会主席或校长召集。
3.学术委员会评议会(The Senate of the Aca-demic Council)
学术委员会评议会是学术委员会的立法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对大学的学术工作行使立法权力。根据分配给各学院的名额,评议会由学术委员会选出55位成员组成,任期两年。另外,还有13名学术官员和学生联合会的三名代表可以列席会议,但没有表决权。评议会从其成员中选举主席一人,任期一年。评议会主席同时是筹划指导委员会主席和规划与政策委员会成员。学期中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别会议可以在任何必要的时候召开。
4.学术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The StandingCommittees of the Academic Council)
学术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包括学术计算与信息系统委员会、研究生学习委员会、图书馆委员会、研究委员会、本科课程指导委员会、本科招生与财政援助委员会、本科标准与政策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的主席应是学术委员会成员,另外至少有一人是评议会成员,其他成员从符合委员会任职条件的教师、员工和学生中选出。所有委员会均可增加列席成员,但数量不能超过最初成员数的三分之一,且无表决权。常设委员会在评议会的授权下,制定相关领域的学术政策,经评议会批准后生效,由学术行政管理系统负责执行,常设委员会要监督政策的执行情况。
5.系教授会( The DepartmentalProfessoriate)
系教授会由系里的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和非终身教授系列中具有各级教授头衔的人组成,系主任主持教授会。系教授会负责指导系的学术工作和内部管理工作,所有的内部管理事务均以协商或投票的方式决定。当系主任与教授会的意见不一致时,均可以书面形式阐明理由,请院长、教务长、顾问委员会或评议会解决。顾问委员会和评议会视情况可请校长作最后决定。系教授会会议可以由系主任或任何两位成员召集。
二、斯坦福大学学术民主管理系统的特点
1.层次清晰,职责明确
斯坦福大学的学术委员会以及由其产生的委员会是学术民主管理系统在大学校级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讨论、制定学术政策和学术规划,处理教师的聘任、晋升和解聘的事务,提出建立和撤销系的建议,审议校长报告等需要民主协商的学术事务。当出现超出这些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务时,校长可以委任临时委员会来提出建议。学术民主管理系统的决策由学术行政管理系统负责执行。
2.运作程序规范
教师参与权力有保障各委员会均建立了健全、严格、规范的组织章程,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章程进行修订。《学术委员会组织条款》[4]和《学术委员会评议会章程》[5]中均详细规定了组织成立的依据、成员条件和产生方法、成员任期和权力、组织权力范围和责任、议事程序、章程修改规则等。《学术委员会评议会章程》自1968年经学术委员会和董事会批准后,至今已经过了10余次修订,《学术委员会组织条款》也经历了数次修订,得到不断改进和完善。组织章程对教师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申诉权作了保证。
3.成员以教师为主
任期较短教师(特别是具有各级教授头衔的教师)是斯坦福大学学术民主管理系统的主体力量,各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具有一定资格的教师,虽然校长、教务长等学术官员依职权可以参加会议,但他们均无表决权,这使得教师集体的力量很强大,充分保证了教师的学术自主和学术自由。从任期上看,只要符合条件的教师均是学术委员会的成员,无明确任期限制。但由学术委员会产生的其他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均较短,一般为一年,具有两年或三年任期的委员会,实行交叉任期制,每年均有部分成员轮换。任期满后,必须重新被选举才可以连任。较短的任期保证了更广泛的学术民主。
三、对我国大学学术民主管理的启示
1.提高对学术民主管理的认识
提高对学术民主管理的认识,加强学术民主管理系统建设,是大学遵循学术发展规律,提高学术发展水平和大学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学术事务是大学的主要事务,教师是大学从事学术事务的主体,理应有自主决定学术事务的权力。学术民主管理,决不是设置几个委员会,或者由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几次座谈会,听听教师代表的意见。学术民主管理是与学术行政管理并行的管理方式,行使这种管理方式,需要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组织章程。
2.扩大参与学术民主管理的教师范围
让更多的教师参与学术民主管理,一方面对学术管理和学术发展有利,另一方面,可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充分调动起教师的积极性,扩大办学治校的“参谋队伍”,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在大学各级,可以分别建立由具有一定的资格的教师组成的教师会,通过制定章程来规定权力范围和议事规则,设立学术秘书职位负责教师会的日常工作,其他委员会从教师会的成员中选举产生,并对教师会负责。
3.明确职责范围
一是要明确学术民主管理系统与学术行政管理系统的职责范围。学术民主管理系统负责对政策性、规划性、评价性的学术事务进行讨论、审议、决策,决策结果在履行一定的批准程序生效后,由学术行政管理系统组织实施,以保证决策的执行效率和效果。
二是明确各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基层的教师会负责对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发展等具体的学术事务和内部其他需要协商的事务进行民主管理。在学院,以院教师会为基础建立院教师委员会,负责对学院内部超越系范围的学术事务进行管理。在校级,以教师会为母体,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主要对具有普遍性的学术政策和具有规划性的宏观学术事务进行咨询、审议和决策。
4.完善民主管理系统的组织章程
在学术民主管理系统的组织章程建设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保证所有委员会的议事范围能够覆盖大学的主要学术事务领域;(2)由于我国大学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比例较小,所以要保证教师的广泛性,就必须允许一部分具有中级职称的教师参与进来;(3)要严格控制委员会中领导的比例,确保教师的主体地位和独立身份;(4)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师在本专业的委员会会议上可以以教师身份进行表决,但依职务列席非本专业的委员会会议时,不应具有表决权;(5)考虑到随着各级各类委员会的建立和制度的健全,教师的工作量必然增加,为保证教师的正常教学、科研及参与管理的时间和精力,应避免一名教师同时在多个委员会任职;(6)委员会和成员的任期不宜过长,以一至两年为宜,如果成员在任期内因某种原因不适合继续任职,应提前退出,并及时补充新成员,保证委员会和教师个人的工作满意度;(7)建立复议和仲裁制度,对于有异议的决策可以通过相应的复议程序,由相关机构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