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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
来源:党委发展规划部、发展规划处   发布时间:2019-08-26   浏览次数: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文件苏办发〔2019〕31号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精神,深入推进我省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以下简称“三评”)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改革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为关键,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等不同学科门类,聚焦我省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集群,着力在优化“三评”工作布局、减少“三评”项目数量、改进评价机制、提高质量效率等方面实现更大突破,加快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评价体系,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提升创新型省份建设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

  1.完善项目指南形成与发布机制。加强与国家科技计划的有效衔接,科学制定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进一步凝练重点领域和主攻方向。自然科学类项目指南应关注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等,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指南应注重研究的政治方向、学术创新、社会效益、实践价值等。项目指南逐步实行定期发布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2.明确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应根据分类原则明确不同类型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项目体量应大小适中,目标集中明确,如项目下设课题应合理设置课题及参加单位数量。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限定项目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对同一指南方向下采取不同技术路线的项目,可择优同时支持。对于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或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重大科技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将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纳入支持范围。

  3.改进项目评审方式。积极推进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对可采用网络评审方式的项目原则上应进行网络评审,适度减少会议评审,根据项目需要可适当增加现场考察等程序。合理确定专家的评审项目数、总时长等工作量,采用会议评审方式的,应给予专家充足时间审阅申报材料。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亲自汇报答辩,不在项目申报团队内的人员不得参与答辩。探索建立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等项目的非常规评审机制,保密项目评审管理按国家和省科技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4.完善评审专家选取使用。加快建设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的省科技咨询专家库,及时补充高层次专家,建立健全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省科技专家库入库标准和评审专家遴选规则,明确推荐单位在专家推荐和管理等方面的权责。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遴选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专家参与评审,并适当增加企业、基层和外省专家的比例。建立评审专家诚信记录、动态调整、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评审专家轮换、随机抽取、回避等制度,评审专家一般不得连续3年以上参加同一类科研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要强化学术自律,独立、客观、公正作出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学术共同体要加强学术监督,将专家评审工作与科研诚信紧密挂钩。

  5.推进项目评审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同一轮次评审应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避免结果出现歧义。推行电话录音、评审结果反馈、立项公示等措施,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建立项目负责人及评审专家科研背景核查制度,对立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业绩、经历、诚信情况调查,确保符合项目要求。在项目申报和评审中,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项目评审前对评审专家名单严格保密,有条件的可在评审结束后向社会公布。

  6.加强科研项目成果评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要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每年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强化项目合同管理,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组织开展省级财政科研项目验收,严格依据项目合同确定的目标、指标和验收工作标准规范进行考核评价。建立项目成果分类评价机制,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作数量限制。有明确应用要求的,在项目验收后不定期组织对成果应用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后评估。

  7.强化省科技计划绩效评估。针对科技计划整体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估,重点评价科技计划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转型升级等产生的长远影响,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以及经济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原则上在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的3至5年内开展绩效评估工作。绩效评估一般应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开展,根据需要引入国际评估。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规范和监督,逐步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负责制和信用评价机制。

  8.深化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省科技奖励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制度。提名者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改进完善评审流程,省科技奖励评审实行逐级淘汰制。提高奖励活动的公开透明度,向全社会公开省科技奖励评奖规则、流程、指标数量,全程公示科技奖励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

  (二)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

  9.健全人才评价标准。健全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制定发布全省人才评价分类指导目录,加快新兴职业领域人才评价标准开发工作,加强对人才政治纪律、科学精神、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评价考核,实行意识形态问题、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制”。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将技术创新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业绩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科技人才评价的重要条件。省“双创计划”“333工程”等项目评审中,将人才实际贡献、个人出资金额、企业所付薪酬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10.改革科技人才评价方法。统筹人才计划,逐步建立人才项目申报查重及处理机制,防止多个类似人才项目同时支持同一人才。按照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的多元评价机制。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才,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对从事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的人才,突出社会评价。加快建设江苏人才信息港,加强评价结果互认共享。发挥科技社团在人才评价和举荐中的作用,推广人才举荐制,强化以才荐才、以才评才。

  11.科学合理设置人才评价考核周期。遵循不同类型人才成长发展规律,注重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评价与长期评价相结合,分类别分层次确定评价周期,克服评价考核过于频繁的倾向。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科技人才等评价考核周期,鼓励持续研究和长期积累。探索实施聘期评价制度,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期考核办法。

  12.更加注重支持顶尖人才和创新团队。遴选顶尖科学家,支持开展重大原创性研究项目,给予稳定的专项科研经费支持。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团队评价办法,实行以合作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为重点的整体性评价。对创新团队负责人以把握研究发展方向、学术造诣水平、组织协调和团队建设等为评价重点。尊重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杜绝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

  13.树立人才评价结果使用的正确导向。回归人才称号学术性、荣誉性本质,避免与承担各类科技计划、获得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确定等简单直接挂钩。逐步建立高层次人才流动的培养补偿机制,对苏中、苏北地区因政策倾斜因素获得的人才称号、人才项目等,在支持周期内未经许可流向外地的,取消相关称号或项目支持。建立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机制。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等领域科技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14.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意识,支持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自主评价科技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相衔接。稳步推进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进一步完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探索推行高校工程技术学科的应用型教学人员晋升高级职称,应有半年以上企业工作或实践经历。积极推动我省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开展临床医生科研评价改革试点。

  (三)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

  15.完善科研机构中长期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包括综合评价、年度抽查评价等相结合的省属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积极推进科研院所围绕江苏需求开展技术创新。强化省属公益科研事业单位综合评价,重点评价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绩效,把科研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协同创新作为重要评价指标,评价周期一般设置为3至5年。科研机构绩效评价一般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在科技创新政策规划制定、财政拨款、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荐和承担、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人事管理等工作中,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按照程序办理科研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调整事项时,应参考绩效评价结果。探索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稳定支持机制。

  16.推动科研机构制定章程。推动省属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实施章程,确立章程在单位管理运行中的基础性制度地位,实现“一院(所)一章程管理”。章程要明确规定单位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领导体制、运行管理机制等,确保机构运行各项事务有章可循。

  17.落实法人自主权。省属科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对章程明确赋予科研事业单位管理权限的事务,由单位自主独立决策、科学有效管理,少干预或不干预,在编制管理、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赋予科研事业单位充分的自主权。改进科技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坚持权责一致原则,细化自主权的行使规则与监督制度,明确重大管理决策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落实国家关于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规范领导人员任职资格、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监督管理等。切实发挥单位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坚决防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

  18.完善省科技创新基地评价考核体系。加强省级科技创新基地的优化整合,明确各类基地功能定位、任务目标等,制定完善科技创新基地的评价方式和标准。建立与评价结果挂钩的动态管理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有进有出,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财政拨款支持等重要依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切实抓好本领域“三评”改革的组织实施。各地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推进本地区“三评”改革工作。各相关评价主体要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扎实推动各项改革政策落地见效。各法人单位、社会组织、学(协)会要完善内部管理,广大科研人员要强化学术自律,共同营造良好科研环境。

  (二)注重统筹推进。加强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学术共同体、评估机构等评价主体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协同联动,强化“三评”改革之间的统筹协调,形成推进改革的整体合力。修订完善与“三评”改革相关的管理办法,并与落实“科技改革30条”等政策结合起来,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开展教育培训,让广大科研人员知晓、掌握、用好改革政策。

  (三)强化监督评估。建立健全覆盖“三评”全过程的监督评估机制,强化“三评”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评估。加强督促指导,对改革成效明显的地方、部门和机构进行激励表扬,对推进不力的责令整改。省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调研,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切实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2019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