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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中师生权利的规定性
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10-16   浏览次数:

大学章程中师生权利的规定性

一 、师生核心权利的表达是大学章程的灵魂所寄

大学是研究高深学问之所,学术自由是实现其功能的根本要求,也是教师和学生权利的核心。作 为师生权利的核心,学术自由在章程中表达是否明确、清晰,是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师生权利的重要衡量尺度。我国大学制订章程,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对学术自由作出明确的规定。学术自由是师生的核心权利,学术自由并不是抽象地存在的, 而是要通过具体的权利保障而得以实现的。我国大学在章程制订中,如何把保障学术自由具体化, 还需要勇气和智慧。

二、尊重师生的主体性是大学章程的要义所在

当下强调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强调“去行政化”,从某种角度看,要解决的就是教师、 学生主体地位不彰的问题。师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程度,是师生主体性强弱的直接表现。国外大学章程中师生的民主管理参与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参与广泛。第二方式多样。有助于扩大参与主体,更好地集中各方意见。第三,注重平衡。在吸引师生参与管理的同时,注重不同学科师生的名额分配,避免过于强大的学科因其师生比重过大而影响决策。第四,具有灵活性。参与管理的灵活性也契合实际工作需要。相比较而言,国内公里大学已有的章程中,较难看到这种确切的规定性,反映的则是师生主体性的不受尊重。

三、坚持法理上的统一性是大学章程的自洽要求

坚持法理上的统一性,即要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大学章程与法律法规的关系问题。二是权力与义务的关系问题。

                                             摘自《复旦教育论坛》2013.2/熊庆年等